打手脚 打腰背 为啥麻醉部位各不同******
很多手术患者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同样是做手术、打麻醉,为什么有的人是在手脚上打针,有的人还要在腰背部打针?是不是麻醉就是打一针、睡一觉,手术就做完了?今天,麻醉科的医生就来带大家揭开麻醉的神秘面纱。
手脚打针
首先说说手脚上打麻醉针,其实就是指我们经常提到的全身麻醉所需要开放的外周静脉。全身麻醉药物大多通过血液进入人体抵达全身和大脑,发挥麻醉效果,因此第一步就是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静脉输液通道,俗称“患者的生命线”,也就是人们口中的手脚上的打针。有了它,麻醉医护人员就可以将麻醉药物注射到静脉中,达到类似睡眠的麻醉状态,就可以实施手术了。
待手术结束后,麻醉医护人员会精准地掌握麻醉药物的代谢时间,停止持续输注的麻醉药物,等待患者的苏醒。一般患者在苏醒后只会记得手上打了一针,医生说睡一觉吧,就沉沉睡去,而对于其他麻醉过程及手术所造成的伤害性刺激毫无记忆。
腰背打针
打在腰背上的麻醉是指椎管内麻醉,这也是我们麻醉常用的另一种方法,也就是俗称的“半麻”。医生会在患者的后背向椎管内打一针,将麻醉药物注入椎管的蛛网膜下腔或硬膜外腔,通过控制麻醉平面,达到下腹部及下肢麻木、失去痛觉的目的,使患者顺利完成下腹部或下肢的手术。有时候还可以放一根软软的管子在后背,帮助患者渡过难熬的术后疼痛期。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麻醉医生并不是打完了这一针就万事大吉了,麻醉医生会一直陪伴在手术患者周围,做围术期的“守护神”,对患者的整个手术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做好一个“外科医生中的内科医生”,具备对术中出现的各种危机事件进行及时的应对和处理的能力,做到“化险为夷”。
俗话说,“只有小手术,没有小麻醉”。“打一针”看似很简单,但打完这一针后的麻醉维持、麻醉管理、患者的苏醒才能真正体现出麻醉医护工作者的工作难度与重要性所在。用一句话来说:麻醉不只是为了沉睡,而是为了更好地苏醒。
文/武昊天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河南平顶山一皮具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1人被追责问责******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清风平顶山”微信公众号消息,河南省平顶山市纪委监委3日发布关于鲁山县张良镇宇航皮具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通报表示,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深入调查关于张良镇宇航皮具厂非法处置铝灰渣等危险废物问题,共追责问责21人。
2021年4月23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导组移交鲁山县环保局职工王炳方等人非法生产并处置铝灰渣问题线索后,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市县两级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存在环境监管失职失责问题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问责。现通报如下:
一、关于张良镇宇航皮具厂非法处置铝灰渣等危险废物问题
经查,2019年6月,原鲁山县环保局职工王炳方为非法牟利,伙同张良镇张南村村民冯延伟等人,从事铝灰渣加工回收金属铝业务,并将产生的废铝灰掩埋在冯延伟经营的宇航皮具厂内及该厂北侧500米的土地内。经河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厂加工、处置的铝灰原料和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该掩埋点共非法占用耕地4.5亩,其中基本农田1亩,现场共清理废物、废铝灰16819吨,由此形成的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3868万余元、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金额78万余元。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原鲁山县环保局)、鲁山县张良镇人民政府、鲁山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执法不严,履职不力,在环境监管、耕地保护等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
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本案共追责问责2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判处刑罚4人,开除党籍4人,开除公职4人,政务撤职2人,调离环保工作岗位3人。
王炳方,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原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犯污染环境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庆涛,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张良中队)原中队长,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李苏南,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张良中队)原副中队长,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陶林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张良中队)原工作人员,严重职务违法,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刘广跃,鲁山县张良镇环保所原所长,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调离环保工作岗位。
安华延,鲁山县张良镇环保所原副所长,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调离环保工作岗位。
另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原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陈新兴等5人,违反工作纪律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永军等7人,违反工作要求的鲁山县张良镇国土资源所原负责人孙自合等3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